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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2021-03-22 09:58

  近日,银保监会对各银保监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外资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印发该通知的目的是为推动银保监会在去年年底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实施,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的补充说明。

  该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三方面细化审慎的监管要求:

  (一)、 强调风险控制的落实,要求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过程中,自主、独立的开展风险防控关键环节,严禁外包。这对过去过度依赖如“借呗”、“微粒贷”等第三方网贷平台或与同业银行的风控模型进行网贷风控的银行风控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明确三项定量指标:

  1.出资比例:要求共同发放贷款的业务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出资比例提升了合作方的资本门槛,将“放贷中介”将变为“放贷主体”,“空手套白狼”模式将不再可行。

  2.集中度指标: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集中度指标要求银行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对于银行而言,要想保持过去的网贷规模,就需要在第三方机构门槛提高的基础上,增加合作机构。

  3.限额指标: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结合出资比例和放贷集中度指标,一方面提高合作机构的门槛,一方面降低银行“网贷”规模集中度,总体上从外部对银行互联网贷款的风险进行了事前的控制。另外,通过限额指标,“网贷”的贷款余额进行总量控制,也是从根本上降低风险影响度。

  (三)、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区域性城商行受限于区域经营的要求,在客群和业务规模上受到限制,互联网贷款给这些银行带来了跨区经营的可能性。但随着《办法》和《通知》的下发,这种可能性也变为了不可能,这迫使区域性银行不得不重新考虑既有客户的精细化运营,一方面要深挖客户价值,为银行创造利润,另一方面要提高客户忠诚度,保持客户粘性,防止客户流失。

  从该通知中不难看出监管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同时联想到去年国庆节后的“阿里”风波,可以看出监管对治理互联网贷款乱象的决心。

  在对区域性城商行的获客能力和获利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银行传统的靠扩大规模,依赖利差的盈利模式将难以持续,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精细化经营和管理能力以及创新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值国家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各银行也纷纷启动十四五的战略规划和数字化转型规划,这都应是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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